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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青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为劳动者答疑解惑
    2019-08-24 07:21:22 29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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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高青县言灵人民调解室接到李某的咨询电话,李某最近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刚刚过了试用期,公司就花大价钱请人对他进行了培训,培训刚结束,公司就想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自己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想要离职,但是公司不同意自己离职,理由是刚刚培训完毕,如果李某离开就要赔偿所有的培训费用。一时之间李某没了主意,于是就打电话前来咨询。调解员对李某所说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李某是应该赔偿企业损失的,但是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赔偿多少呢?是不是就是企业口中的所有赔偿费用呢?我国《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中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本案中李某只需赔付企业5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即可。听了专业调解员的解释,李某表示很满意。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让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董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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