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此案的是槐荫法院的赵晖法官。赵晖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的始末——今年四月,营市东街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汉格走失,牵动全社会所有好心人的心。就在大家为刘汉格的下落焦急万分时,2011年6月初,济南警方接到淄博市高青县公安局通报,在邹平县与高青县交界处的黄河浅滩上,发现一具女童尸体,疑似济南营东小学走失的女学生刘汉格。随后,经警方技术鉴定,确认死者即为刘汉格,且认定为溺水身亡。
就在所有人为刘汉格的不幸悲痛万分时,6月27日晚1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接到号码为152641×××××的手机发送短信称:刘汉格系非正常死亡,是一名刘姓女子伙同他人在贩卖刘汉格的途中致其死亡的。
赵晖法官告诉记者,接到这一报警后,警方高度重视,成立12人专案组分三路分别通过手机号的来源和通话记录、短信中涉及的人员等查找线索举报者,最终确定王某为短信的发送人。然而,当警方细致调查王某报警内容时,慌了神的王某却主动坦白,其实这是他报的假警。原来,他举报的刘姓女子正是他的妻子,因为这段时间妻子一直闹着和自己离婚,气急败坏的王某为了报复妻子,这才利用当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刘汉格失踪死亡一案,捏造犯罪事实诬陷对方,希望妻子“进监狱”。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泄私愤报复他人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其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一审以王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新闻延伸
机关人员若诬告 处罚会更重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诬告、陷害罪知之甚少,该罪具体如何判定?处罚是否严重呢?记者昨日采访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的魏茂娟律师。
魏律师告诉记者,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据了解,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法院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