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烈士子女将领生活补助 每人每月130元
2012-02-11 1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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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淄博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淄博市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请携带相关证件到村(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2012年2月13日起到2012年2月16日截止。

据了解,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对象范围为,必须是年满60周岁,且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优抚科工作人员提醒说,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务必在2月16日前到所在村居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3、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5、养老保险证(复印件);6、本人1寸免冠照片3张。
详情市民可咨询市及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电话分别是,淄博市民政局优抚科:2721910;淄川:5282039;博山:4110245;周村:6195403;临淄:7220219;桓台:8160086;高青:6968455;沂源:3251656;高新区:3582175;文昌湖区:688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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