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单位“门前五包”范围内划定停车位(线)的通知
2012-03-07 1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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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办发[2012]13号及高办发[201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督促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营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和谐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请各单位在各自“门前”责任区内适当位置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务必在3天内划定。
服务指导电话:6983603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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